女子拒绝下班后应酬被辞退(只是陪酒不喝酒?女子因拒绝应酬被公司辞退)

相信很多“打工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下班之后领导安排自己陪领导去外面接待客户,吃饭喝酒,尽管自己非常不情愿,家里还有很多事,但是自己还是妥协了。

而重庆的小刘,就比较勇敢,她果断地拒绝了公司负责人让她在下班后出去宴请客户的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重庆一女子小刘近日因为下班后拒绝应酬被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辞退。

2022年2月,小刘收到录用通知书,成为该公司的行政人事专员,主要工作是处理一些日常的行政工作和人事工作,其中包括日常的接待工作。2月14日小刘入职,2月28日下午公司负责人要求小刘下班之后一起去宴请客户。

小刘说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在下班以后,和老总、司机一起去商务应酬,接待服务,其中包括倒酒等,领导表示不会让其陪酒,但小刘认为陪不陪酒也说不准,然后小刘就拒绝了。公司负责人当时就立即要辞退小刘,让小刘交接工作,立马走人。并且该公司还更换了进门密码,让她无法进入公司工作,小刘在公司上班的半个月的工资,该公司也没有支付。

该公司认为,要求小刘参加公司宴请,属于小刘工作的份内之事,其行政工作包括宴请,她要去结账,端茶倒水,小刘属于在试用期,双方都有互相考察,互相选择的权力,小刘不满足其录用条件,辞退小刘是其公司的正当权力。

公司表示只要小刘在辞退书上签字,公司就会把半个月的工资付给小刘,而小刘认为辞退理由是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不正确的,小刘不能认可这样的辞退理由。小刘拒绝在辞退书上签字。

仅仅是拒绝了下班后的一个应酬,便遭公司狠心辞退,真的让人匪夷所思。首先小刘拒绝下班后应酬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为下班之后陪领导出去宴请客户吃饭喝酒,并不属于一般岗位员工的工作职责。其次小刘行政工作中的日常接待工作,也应当是在公在工作时间内,并且要在工作场所里。该公司在下班之后,又要求小刘在工作场所外接待客户,不能属于是在小刘的工作职责之内的事情。

同时,该公司以小刘不在辞退书上签字为由拒绝支付小刘半个月工资是违法的。不管小刘是否在辞退表上签字,公司都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小刘半个月的工资。

发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否签订离职书应该由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用人单位不应以工资为要挟强迫员工签订离职书,这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按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小刘遇到这种情况想必也是很糟心的。还好她能够勇敢地将这件极不平等的事情曝光出来。希望有越来越多的人在自己受到不平等,不公平,不合理地对待能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就业环境,只有这样才能让这些公司不敢,不能,也不愿违法、违规,肆意妄为地对待自己的员工。

与此同时在网络上却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人对小刘的遭遇不表示同情,反而觉得公司这样做是合理的。

可见,很多人依然认为公司安排下班后出去应酬是份内的事,正因为很多人不拒绝,不反抗,助长了公司选人用人的标准。也让越来越多的人遭受了不平等对待,自己的权益受损,却不能合理维护。试想,如果小刘出去应酬,喝了酒,遭受了一些不好的事情,谁又来负责呢?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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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未创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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